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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地建字[2013]29号 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工程结算价格信息的通知
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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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阿地建字[2013]29号
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工程结算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农一师建设局、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地区造价管理站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地区建材市场及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测算编制了《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工程结算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执行现行建筑、装饰、安装计价定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单价上限由62元/工日调整至75元/工日。
二、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变化情况,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可参照本文 “附件”中所列市场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未发布市场价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市场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不取费。
三、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1、建筑、安装、装饰、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可参照 “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未发布市场价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参照市场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只计税金,不取费。
2、 沙雅、新和使用库木土拉电站附近(距新和18Km)砂石料和库车县条砖时,其超出定额运距部分所发生的运差,可扣除原定额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3、 其余各县、农一师各团场除注明者外,均执行“附件一、二”中所列价格信息进行调整,主要材料超出运距时,亦扣除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4、市政工程
(1) 执行2001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三”中所列价格信息与定额内材料供应价找差,未列入“附件三”的其它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2) 若使用商品砼,应执行市政工程《商品混凝土消耗量定额》,其价格按“附件”中所列价格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关于发布2002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号)自2002年7月1日已开始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差价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5、房屋修缮工程
(1)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中所列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其它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2) 未列入“附件”中的安装工程定额内主材和装饰部分主材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房屋修缮工程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可参照《关于发布二OO二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价差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6、鉴于近期钢材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其价格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二)、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1) 建筑安装工程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市政工程执行《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按照阿地建字[2003] 9号、阿地建字[2003]50号、阿地建字[2003]57号、阿地建字[2003]122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三)、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市政工程的人工调整按照阿地建字[2012]334号文件规定调整。
(四)、房屋修缮的人工、机械按如下规定调整:
(1) 人工按阿地建字[2012]334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筑人工单价62.68元/工日,安装、机械人工单价65.34元/工日,与原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补差,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机械费在99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6.0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凡进行招标工程的结算应以中标价为计算基础,其材料价差部分应以施工期间完成工作量的各阶段调差规定进行调整。设计变更部分的材料价差结算时可按施工期间相应阶段调差规定进行调整。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所列暂定价格,可在施工采购时,由甲方认可的发票供应价与预算定额内供应价进行调整。以上所有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及《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请各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将本季度完成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地区造价管理站备案。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本项内容将作为工程造价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1、未使用《阿克苏地区2011年估价表》者;
2、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
本通知解释权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 1、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点击下载]
2、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市政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点击下载]
3、阿克苏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库车、沙雅、新和、拜城、阿瓦提、柯坪县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点击下载]
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