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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2〕469号 重庆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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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2〕469号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市交易中心,市建管站、市招标办: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62号),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和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按中标额的2.8‰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后,市管工程按1.05‰、0.7‰、1.05‰的比例分配至市建管站、市招标办和市交易中心。主城各区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区管工程扣除交易中心的服务成本后,按工程中标额的1.3‰返还各区城乡建委及开发区建设局作为所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
三、调整后的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