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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建发〔2009〕14号 关于调整农六师五家渠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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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六师建设局农六师发改委文件
师建发〔2009〕14号
关于调整农六师五家渠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精神,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农六师五家渠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六师五家渠市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 [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 |
五家渠市、101团、102团、103团、奇台农场、红旗农场、北塔山农场 |
19.99% |
20.02% |
共青团农场、军户农场、105团、新湖农场、芳草湖农场、106团、六运湖农场、土墩子农场、大黄山煤矿 |
31.49% |
31.57% |
三、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四、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农六师建设局农六师发改委(公章)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