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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42号 关于成都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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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4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成都市<四川省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申请》(成建价[2007]17号)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二○○○”计价定额基础上调整的幅度为: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市政、维修、仿古园林、机械土石方、零星记工、 签证记工 |
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成都市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 |
69% |
72% |
90% |
成都市近郊区(龙泉、新都、双流、郫县、温江) |
64% |
67% |
84% |
成都市的其他区(市)、县 |
57% |
59% |
74% |
二、以上人工费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007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2007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接此批复前已办理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