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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建发〔2014〕55号 关于博州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

时间 2016-04-24

时间 1319

  博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博州建发〔201455

 

关于博州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直(第五师)各有关单位,各中介及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博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博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了博乐地区市政工程人工工日等价格,经审查,现批准发布。

一、执行办法

博乐地区自20145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新建标〔20134号文)。

博乐地区自20145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20131号文)。

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其中:

1、安装工程定额内(各类管道、路灯配线、施工机械机上人工)人工费单价52.13/工日;

2、其他工程定额内(通用项目、道路、桥涵)人工费单价51/工日;

3、燃料动力材料价格:水2.53/m3、电0.50/度、柴油7.33/kg、汽油8.07/kg

4、以上人工费单价及燃料动力材料价格计入直接费。

人工费调整执行博州建发〔201435号文,安装工程定额内(各类管道、路灯配线、施工机械机上人工)人工费单价76.19/工日;其他工程定额内(通用项目、道路、桥涵)人工费单价74.54/工日。

材料费和机械费可执行博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有关文件。

二、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本通知由博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

2016424

 


文章来源: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链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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