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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关于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解答(二)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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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
关于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6-05-26 15:23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否有所下降呢?
答: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绝大多数应税行为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营业税价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3%的征收率仅相当于营业税2.91%的税率水平。
(1)对于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下同),税负下降0.09%。例如:一户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需要交纳营业税3万元(100×3%),而在改征增值税后只需要缴纳增值税2.91万元〔100÷(1+3%)×3%〕,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
(2)对于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的下降比例达到40%以上。例如:一户生活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服务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需要交纳营业税5万元(100×5%),而在改征增值税后只需要缴纳增值税2.91万元〔100÷(1+3%)×3%〕,减税幅度达到41.8%。
2、小规模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营业税发票,会影响其增值税税负吗?
答:不会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是由其适用的征收率决定的,与使用发票的种类没有关系。
3、营改增后,从事劳务派遣的纳税人税负是否会上升?
答:不会上升。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话,其适用5%的征收率,相当于营业税下4.76%〔5%÷(1+5%)〕的税负水平,税负不仅没有上升,反而较营业税下降低了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