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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项评联〔2015〕17号 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 2015-12-09

时间 905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重要工作(事项)办法(试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09〕3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日常机构

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联席会议上会议题;

(二)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上会议题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

(三)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四)负责起草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五)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拟上会议题收集3个以上(含3个),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如遇特别紧急的议题,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批示同意后启动应急程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会签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三条、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范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财政资金占比虽低于50%(含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权、股权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建设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的规模标准为: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生态环保、能源等)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政法、信息化、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包括现代农业、林业、工业、高新技术、循环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第四条、联席会议审议事项

联席会议主要审议项目业主(项目实施机构)、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投资调整等事项。项目投资估算、工艺技术等专业经济技术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市级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条、议题准备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涉及的项目,上会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属国有公司提出,并报送议题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涉及的项目,上会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报送议题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上会议题进行初审。

第六条、议题材料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联席会议召开前汇集相关议题及其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上会批示意见。

(二)议题申请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预评审报告。

(五)涉及投资调整的项目,上会材料应附项目变更依据、变更投资和资金来源方案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六)项目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市规委会等会议纪要和分管市领导批示等。

第七条、议题审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项目实施机构)视情况作补充汇报,由联席会议审议实施。

第八条、会议纪要

经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联席会议纪要并征求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参会单位意见,报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部门及单位执行。

第九条、议定事项执行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涉及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涉及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二)建立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项目实施机构)应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项目协调和督导力度。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汇总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

(四)联席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市审计局要提前介入,跟踪审计;对未列入联席会议审议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纳入审计监管范围。

第十条、投资调整

对项目投资超过批准额度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投资调整情况进行评审。对确需调整投资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投资调整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投资调整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项目分管副市长审签后,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投资调整额度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单个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或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9日起施行,原2014年6月18日印发的《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成项评联〔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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