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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关于造价资质的相关内容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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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关于造价资质的相关内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该通知作出了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超资质承接工程等相应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其中已取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取消)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取消)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