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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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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甘建公告〔2023〕35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工程计价工作,现就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工程计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是指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提升以及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及其配套管线、道路、绿化等的综合性工程。
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在使用我省各专业计价定额时,专业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一)拆除和维修项目:
1.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拆除和维修项目执行《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0-2009)和《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DBJD25-38-2009),上述两部定额缺项的,可采用我省现行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关项目,按人工工日消耗量乘以1.10系数,材料消耗量乘以1.02系数,机械消耗量乘以1.05系数计算。
2.安装工程的拆除和维修项目执行《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1-2009)。
3.市政维修养护工程的拆除项目执行《甘肃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9-2006)。
(1)拆除
拆除过程中的路面拆除和基层拆除项目,当单项一次拆除面积小于100㎡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乘以1.20系数执行。
道路面层及基层整体拆除时,按基层机械拆除项目,人工、机械乘1.15系数。
(2)维修
若单项一次维修工程量在以下范围内时,维修项目执行《甘肃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9-2006);若单项一次维修工程量超出以下范围内时,新建或维修工程执行《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BJD25-64-2018)。
各类工程范围:
①道路维修工程:
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路面及人行道的拆除及修补;
长度在200米以内侧石、缘石安装;
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其它维修工程。
②桥涵维修工程:
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桥体及构件饰面修补及粉刷;
长度在50米以内桥栏杆更换;
体积在20立方米以内的砌筑工程维修。
③排水维修工程:
排水管道的疏通、掏挖;
管径在50厘米以下、长度在50米以内,以及管径在50厘米以上、长度在40米以内的管道翻建;
每处体积在10立方米以内的渠道砌筑及体积在5立方米以内的盖板工程。
④排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维修养护工程: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内泵的维修养护;
各种污水处理设备的维修养护。
⑤给水、燃气、供热管道维修工程:
每处延长米在30米以内的各类材质的管道、件(阀)及管道附属件(排气阀、压力表、消火栓、水表等)、管道接口和其他附属件的更换、维修(包括刷油、保温)。
⑥路灯及交通信号灯维修工程:
单项一次维修数量在5%以内1KV以下的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工程,以及路灯监控箱维修数量一台以内的零星小修道路路灯及交通信号灯维修工程。
单项一次维修数量大于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5; 单项一次维修数量大于1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二)新建项目:
新建仿古建筑项目执行《甘肃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6-2005)。带有局部仿古形式的一般建筑(如一般建筑工程中只有屋面仿古形式的,门窗是仿古形式的或有部分砖细、石作等项目的),除其仿古部分执行《甘肃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6-2005)的相关项目外,其他部分执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的相应项目。
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甘肃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7-2005),该定额中的养护期为一年,属非正常养护期。已建成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日常养护,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甘肃省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
三、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取费标准按如下执行:
1.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拆除和维修项目,取费执行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中的拆除及建筑工程标准。
2.安装工程的拆除和维修项目,取费执行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中的拆除及安装工程标准。
3.带有局部仿古形式的一般建筑,局部仿古部分的取费执行仿古建筑工程标准。
4.室内装饰部分全部拆除后重新装修,取费执行单独装饰装修工程标准。
四、新建仿古建筑中配套的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均执行我省现行相关定额及相关计价规则。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有文化保护要求的古建筑、文保建筑的维护、修复,执行《甘肃省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基价》(DBJD25-66-2019),并应遵照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七、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内容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6日
附件:甘建公告[2023]351号--- 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原文网址:https://zjt.gansu.gov.cn/zjt/c108286/202312/1738088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