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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办发〔2011〕29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11-09-26

时间 1212

黔江府办发〔2011〕2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和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目前工程建设实际及相关费用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江区内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包括使用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提供承诺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市上对国市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工程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性评价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地质灾害评估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代理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建筑工程综合服务费、预备费等17类。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列入工程投资概算。特别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技术性项目,确需突破上述费用种类和执行标准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费计取标准

1. 征地拆迁费以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征地拆迁文件为准。

2. 管线拆迁费由区财政局审查后,按照区政府批准金额执行。

第五条 技术咨询费计取标准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按建设项目建安工程费分档执行。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下,计费标准为2.4-4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 -3000万元,计费标准为4-9.6万元;建安工程费3000万-1亿元,计费标准为9.6-22.4万元;建安工程费1-5亿元,计费标准为22.4-60万元;建安工程费5-10亿元,计费标准为60-88万元;建安工程费10-50亿元,计费标准为88-160万元;建安工程费50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为160-200万元。

2.工程勘察设计费

2.1测量费

按国市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同约定计取。

2.2勘察费

根据地质情况按100-160元/米计取。

2.3设计费

房屋建筑1-6层砖混结构11-13元/㎡,框架结构14-16元/㎡; 7-12层纯住宅15-18元/㎡,综合楼18-20元/㎡; 13-18层纯住宅17-19元/㎡,综合楼18-21元/㎡; 19层以上纯住宅18-24元/㎡,综合楼23-28元/㎡。

医院建筑1-6层17-20元/㎡;7层以上22-28元/㎡。

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其他项目的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标准下浮20%计取。

3.施工图审查费

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计费标准的80%执行。

4.环境影响性评价费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不列取费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计费标准为0.8-1.6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2亿元,计费标准为1.6-3.2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2亿元-10亿元,计费标准为3.2-5.6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10亿元-50亿元,计费标准为5.6万元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计费标准为3-3.6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2亿元,计费标准为3.6-9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2亿元-10亿元,计费标准为9-21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10亿元-50亿元,计费标准为21-45万元。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费,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计费标准为0.4-0.64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2亿元,计费标准为0.64-1.2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2亿元-10亿元,计费标准为1.2-1.6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10亿元-50亿元,计费标准为1.6万元以上。

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评估费,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计费标准为0.64-1.2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2亿元,计费标准为1.2-2.4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2亿元-10亿元,计费标准为2.4-5.6万元;项目估算投资在10亿元-50亿元,计费标准为5.6-7.2万元。

对环境影响敏感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招标代理费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费标准的80%执行。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按工程类别及建安工程费分类计取。

7.工程建设监理费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基价标准的80%执行,场平工程按建安工程费的0.7%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8.地质灾害评估费

收费标准按渝价〔2002〕257号下限标准执行。

第六条 工程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市和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费由区防雷中心收取,根据防雷中心测算标准计算,按多层建筑1元/㎡计取,高层建筑1.4元/㎡计取。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计取标准

1.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渝财建〔2002〕247号文件标准执行。

2.建设单位代理费:区政府明确工程为代建制项目的,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09〕50号)文件执行,且不再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3.行政事业性收费:

3.1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渝办发〔2005〕48号文件计算费用,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2元/㎡计取,商业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4.5元/㎡计取,道路基础设施按建安工程费的0.1%计取,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1元/㎡计取。

3.2建筑工程综合服务费:按渝价〔2005〕143号文件标准执行,按建安工程费的0.075%计算。

第八条  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执行渝建发〔2009〕126号下限,按工程费用与其他工程费用之和的5%计取。

第九条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间接费取费标准实施办法》 (黔江府办发〔2010〕337号)作废。

 

附件: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其他费取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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