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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市住建[2010]243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水、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的通知
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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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水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的规定,凡2009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商品房销售中,商品房价格中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二、2009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商品房价格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水、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遵义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章来源:遵义市政府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