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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56号 关于眉山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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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56号
眉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眉山市二000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 》(眉市建价函[2007]3号)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建筑、市政、维修、装饰、仿古、园林、安装工程在《关于眉山市二000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 2004]26 号)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如下: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市政工程 |
仿古工程 |
园林工程 |
维修工程 |
安装工程 |
眉山市 |
33.28% |
41.38% |
50.35% |
18.92% |
53.92% |
28.18% |
44.25% |
此次调整后,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二○○○”计价定额基础上的调整幅度为: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市政工程 |
仿古园林工程 |
园林工程 |
维修工程 |
安装工程 |
眉山市 |
75.21% |
71.57% |
71.41% |
78.13% |
67.47% |
75.65% |
91.06% |
二、以上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