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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56号 关于眉山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时间 2007-12-20

时间 358


川建价发〔200756

眉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眉山市二000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 》(眉市建价函[2007]3号)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建筑、市政、维修、装饰、仿古、园林、安装工程在《关于眉山市二000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 2004]26 号)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如下: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

仿古工程

园林工程

维修工程

安装工程

眉山市

33.28%

41.38%

50.35%

18.92%

53.92%

28.18%

44.25%

    此次调整后,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二○○○”计价定额基础上的调整幅度为: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

仿古园林工程

园林工程

维修工程

安装工程

眉山市

75.21%

71.57%

71.41%

78.13%

67.47%

75.65%

91.06%

    二、以上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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