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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4〕26号 关于眉山市二○○○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0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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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4〕26号
眉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二○○○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2004年7月1日起2000定额人工费按以下系数调整:建筑工程调增31.46%;装饰工程调增21.35%;市政工程调增14.01%;安装工程调增32.45%;仿古建筑调增49.79%;园林绿化调增8.80%;维修工程调增37.03%。
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