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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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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