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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52号 关于宜宾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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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7〕52号
宜宾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二000建筑、安装工程等六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系数的请示 》(宜建价发[2007]14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〇〇〇”定额人工费调整如下:
一、建筑、市政、维修、装饰、仿古园林、安装工程在《关于宜宾市“二○○○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06]2号)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如下: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 |
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
装饰工程 |
维修工程 |
安装工程 |
宜宾市 |
19.72% |
19.72% |
12.87% |
10.03% |
19.72% |
14.75% |
此次调整后,你市的人工费在四川省“二○○○”计价定额基础上的调整幅度为:
工程类别
地区 |
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 |
仿古园林工程 |
装饰工程 |
维修工程 |
安装工程 |
宜宾市 |
49.94% |
49.94% |
55.74% |
25.73% |
49.94% |
44.43% |
二、以上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划段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