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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7]16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时间 2007-01-17

时间 405

湘建价[2007]16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了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其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超过30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与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执行。但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日

序号

地区

最低工资单价

最低工资单价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

l

长沙市

48.00

42.00

48.00~70.00

52.00

2

株洲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3

湘潭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4

衡阳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5

岳阳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6

益阳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7

常德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8

郴州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9

娄底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1O

怀化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1

邵阳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l2

永州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3

张家界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l4

自治州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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