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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1999]4号 关于计取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的通知
199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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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取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的通知
京造定[1999]4号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在京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字[1999]1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的通知”,要求施工现场采取设立围挡、道路硬化处理以及炉灶使用清洁燃料等措施,以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管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为此,在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现场管理费中增列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31日起,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按以下规定计取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
1.建筑工程中土建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中炉窑砌筑工程均以直接费(含其它直接费)为基数计取,其费率为0.65%。
2.建筑工程中电气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以及安装工程(不含炉窑砌筑)均以直接费(含其它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取,其费率为1.50%。
3.市政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以直接费(含其它直接费)为基数计取,其费率为0.60%,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为0.20%。
4.执行造价处京造字[1996]5号文“关于装饰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的工程,以装饰工程直接费为基数计取,其费率为0.04%。
二、土建工程中桩基础工程、护坡桩工程及降水工程,室外管线、道路工程均不再单独计取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
三、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列入现场管理费中,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该费用不作为竣工调价的计取基数。
四、1999年1月31日前已工的在施工程,其文明安全施工及环保管理增加费,已入相应的竣工工程调价系数中,不得另行计取。
五、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计取。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9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