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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市住建政发〔2013〕86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10-23

时间 1597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市住建政发〔201386

各县区住建局: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1021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推进文明施工,实施标准化管理,保障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切实到位,切实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创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环境保护费(含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及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8%为计费标准,市政、园林绿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0%为计费标准。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单独计取。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实行"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足额计取并单独列项,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对该项费用金额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合同备案时应对其认真核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按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一次付给施工企业并存入财政专项账户。该专项费用的财政(或银行)进账凭证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施工企业对本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使用负总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及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施工项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省、市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项措施。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报监理企业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时由施工企业向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现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标准,对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查施工现场,审核、核查合格后方可支付。

  该项费用实行分段支付,分阶段支付措施费的比例为:1、开工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 2、项目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 3、项目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对于高层建筑可分两次支付); 4、项目工程经验收达到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后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0%。未达到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的项目工程待工程完工后可支付5%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剩余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不返还,待总承包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省级文明工地后方可申请支付剩余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项资金用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工程开工时,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申请表;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申请表;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JGJ59-2011;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

  ()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申请表;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JGJ59-2011;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告知书。

  ()第四次申请时,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文明工地证书。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核查并对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企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设置障碍或随意允许支付。对在支付过程中故意刁难、设障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并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足额拨付施工企业并存入财政专户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并将建设单位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监理企业有关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 11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发布日期:20131023日)


文章来源: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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