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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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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到位,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与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青海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到位,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条件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作为独立费用,实行单独计取、专款专用。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以《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基础,按下列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 计算基础
1、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为基础;
2、采用定额计价时,以工程项目直接费为基础。
(二)费率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十层以上工程,按2.0%;
十层以下工程,按2.5%。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区内新建、扩建工程,按1.4 %;
城区外工程,按1.1%。
3、单独发包的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按0.5%。
4、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按1.0%;
5、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按0.8%。
6、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项目中单独计取;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计算方法
按《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程序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后,再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从工程总造价中减出此项费用,单独列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单独列项纳入到工程概(预)算中。
第七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应足额计取,不得随意增减。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的执行文件及规定。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费率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计取并单独列项纳入投标总报价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发包和承揽施工任务的优惠条件。
对非招标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总价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规定费率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费用额度,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给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未提交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列出工程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清单,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及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工程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