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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0)5号 关于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20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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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5-25
京造定(2000)5号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在京各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单位,各设计、施工企业: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对执行1996年北京市概算定额的外资(合资、合作)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进行调整并规定如下:
一、2000年4月1日以后新开工程(甲乙双方已签订合同者除外),一律按国内投资的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原京造定[1996]3号“关于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文件停止执行。
二、2000年4月1日以后新开工程,甲乙双方已签订合同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2000年4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不作调整。
四、不执行1996年北京市概算定额的外资工程(如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由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0年5月25日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