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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1998]10号 关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第三次调整的通知
199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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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第三次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8
京造定[1998]10号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在京施工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8]8号关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第二次调整的通知精神,现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第三次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为:以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动力燃料费为基数,柴油机械调增16.23%;汽油机械调增-9.23%,调增的费用并入机械租赁台班费中,调增的费用已包括了相应的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的调整。调整后的机械租赁台班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作为机械台班租赁结算的依据,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前的机械台班费应按租赁日期执行相应阶段的机械租赁台班费。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工程结算中有关机械台班费用的调整,已纳入竣工工程调价系数内,不得另行计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998年9月1日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