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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0] 3号 关于调整材料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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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材料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3-20
京造定[2000] 3号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在京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的材料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指定价材料不再划分最高限价材料和非限价材料,统一为指导价材料。
二、将定额指定价格中的红机砖、砂子、石子、石灰、玻璃、导线列入指导价材料内。
三、指导价材料,按定额分析量,参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供应价,承发包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凡实行指导价的材料、构配件,其指导价的供应价与市场的供应价发生正负差价。不计取任何费用,仅计取税金,差价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五、预拌混凝土按指导价计算,对于预拌混凝土中的水泥、砂子、石子用量应从工程材料分析总用量中扣除,不得重复计算差价。
六、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京造定[1996]2号、[1996]6号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按本规定执行;2000年4月1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均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0年3月26日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