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文件/费用计取文件 /
资讯详情
京造定[2000] 9号 关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第四次调整的通知
2000-09-20
377
关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第四次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9-20
京造定[2000] 9号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在京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京价[2000]8号文件“关于一九九六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第四次调整的通知”精神,现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第四次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为:以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动力燃料费为基数,柴油机械调增85.44%;汽油机械调增59.86%,调增的费用并入机械租赁台班费中,调增的费用已包括了相应的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的调整。调整后的机械租赁台班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作为机械台班租赁结算的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前的机械租赁台班费应按租赁日期执行相应阶段的机械租赁台班费。对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工程结算中有关机械租赁台班费的调整,已纳入竣工工程调价系数,不得另行科计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0年 9月20日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