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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2] 1号 关于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有关规定

时间 2002-02-28

时间 342

关于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2-02-28

京造定[2002] 1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4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加强投资控制,规范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从200241日起设计概算预调系数按工程造价的-9.4%计算。

三、凡是200241日以后尚未报出的设计概算,均按上述设计概算预调系数调整设计概算造价,在此之前已经报出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228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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