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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2] 1号 关于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有关规定
20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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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2-02-28
京造定[2002] 1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加强投资控制,规范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从2002年4月1日起设计概算预调系数按工程造价的-9.4%计算。
三、凡是2002年4月1日以后尚未报出的设计概算,均按上述设计概算预调系数调整设计概算造价,在此之前已经报出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2月28日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