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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02]870 号 关于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02-12-04

时间 42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8-02

京建法[2002]870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安装工程投资效益,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实施基础上,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将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即为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分为十册,各册名称及顺序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一致。

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修改内容为:

(一)单位估价表中总说明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各册说明中,将“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价”改为“按市场价格列入工程预算”。

(二)单位估价表中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和单位估价表中其它以“元”形式标明的费用,全部实行市场价格。

(三)单位估价表中“其它直接费”取消,脚手架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和其它费用以单位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数,费率见附表一、二、三。其它费用包括中小型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和工程水电费等。

(四)单位估价表“现场管理费”中临时设施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规定,现场经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其它”的现场经费规定。但炉窑砌筑工程临时设施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临时设施费的规定,现场经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高度10米以下现场经费的规定。

三、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税金

(一)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其它”的规定。但炉窑砌筑工程企业管理费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其它”的规定。

(二)利润、税金

利润、税金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应规定。

四、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

五、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未规定之处,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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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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