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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经[2002]117号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2-03-04

时间 46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

2002-03-04

京建经[2002117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 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造价 通知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35日印发

                                    共印350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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