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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06]51号 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时间 2006-06-09

时间 599

 桂建管[2006]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07号)、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并就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位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和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1992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桂林市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2006年7月1 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6年7月1 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配套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费用定额。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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