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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06]53号 关于颁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时间 2006-06-09

时间 499

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等,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并就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2006年7月1 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其补充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2006年7月1 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6年7月1 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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