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京造定〔2009〕4号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2009-03-30
451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30
京造定〔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