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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建价发[2015]2号 关于转发《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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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营建价发[2015]2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5)9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收缴办法仍按营住建发(2011)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规费计取标准中有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规定和相关费率系数。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2、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招标完、已签订施工合同和已开工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仍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及招标控制价时,工伤保险仍按营住建发(2011)1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不再计取。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5]9号)(点击浏览)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4月7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