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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市政价发[2015]2号 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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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沈市政价发[2015]2号
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发[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5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景观照明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1.外埠入沈施工企业,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
2.外埠入沈施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类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3.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同本市施工企业核定时间一致;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沈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二、申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站(http://www.lncci.com)“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市别应选择“沈阳市政”),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同时上报并打印1式2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2014年企业基础情况统计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4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加盖统计部门验收专用章。
5.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同时填写2014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2)(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6.企业2014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2014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附表3)。
7.上一年度已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单位,须将规费计取标准原件一并上缴。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第2至5项的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第6项(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以上材料第1至6项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到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预算监察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内容以电子文档方式上传至sysszzjz@163.com。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7项材料。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埠施工企业进沈备案证原件。
三、申报时间:
2015年3月2日—2015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24-22939858
单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电子大厦11楼
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2月13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