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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建价发[2014]2号 关于调整鞍山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时间 2014-02-14

时间 1190

 关于调整鞍山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鞍建价发[2014]2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调整如下:市区从3.552%调整为3.477%;县城、镇从3.488%调整为3.413%;其它地区从3.359%调整为3.284%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以发出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其他工程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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