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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关于核定2014年度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葫)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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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关于核定2014年度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葫)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 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核定对象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本埠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外埠施工企业自今年起,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应为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相关资料。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2-4月份;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本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登录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http://www.lnzj.com.cn/),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不装订。
(二)书面申报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3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3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3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应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3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见附表1)。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还)
6.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需提交2013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7.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埠施工企业入葫备案证原件。
(3)拟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三、申报时间:
1.本埠施工企业及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施工企业: 2月17日—3月31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逾期申报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2.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葫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四、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住建委办公楼二楼市造价处业务室
电话:0429-3116591 联系人:赵琳琳。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