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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站函字[2005]4号 关于“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及场外运输费用定额”适用范围的解释
200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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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站函字[2005]4号
1993年《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附表2及附表3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及场外运输费用定额是按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00吨、200吨、300吨几种机型综合测定的。
1、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在20吨以内含20吨其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及场外运输费用按起重量2吨塔式起重机标准执行;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在40吨以内含40吨其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及场外运输费用按起重量6吨塔式起重机标准执行;
3、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在40吨以外100吨以内,其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及场外运输费用按起重量8吨塔式起重机标准执行;
4、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在100吨以外含100吨其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及场外运输费用均按定额白升式塔式起重机执行。
本解释适用于合同约定按1993年《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1995年《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基价表》结算的工程,已结算的工程不做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