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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价发[2014]3号 关于核定2014年本溪市施工企业及外埠入溪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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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4年本溪市施工企业及外埠入溪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本建价发[2014]3号
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2006] 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 5号)和《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 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4年度我市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定范围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本埠和外埠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 1号)规定,为方便外埠入溪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2014年起外埠入溪施工企业,由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调整为对施工企业进行核定。
3. 外埠入溪施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未设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类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4. 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溪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同本市施工企业核定时间一致;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溪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前随时办理。
二、申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站(http://www.lncci.com)“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市别应选择“本溪”),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同时上报并打印1式2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2013年企业基础情况统计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3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3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加盖统计部门验收专用章;
(5)企业2013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同时填写2013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2)(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6)企业2013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2013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附表3);
(7)上一年度已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单位,须将规费计取标准原件一并上缴。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第2至5项的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第6项(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以上材料第1至6项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到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管理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内容以电子文档方式上报。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本埠施工企业,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7项材料。
未设分支机构的外埠入溪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埠施工企业入溪备案证原件。
三、申报时间
2014年2月11日—2014年4月15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414-4521190
单位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裕明路336号建设大厦12楼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