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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时间 2004-02-04

时间 928

四川省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川价费[2004]28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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