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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14]19号 关于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计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08-26
1070
吉建造[2014]19号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工程结算中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取消《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
二、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综合费率按1.50%标准执行,以人工费为计取基数。取得《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的,按核定的费率执行。
三、2014年9月1日前已取得的《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与《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四、我省现行费用定额关于工程结算社会保险费计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6日
来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