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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价发[2012]3号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转发《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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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转发《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建价发[2012]3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编制招标控制价,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在省造价管理总站未公布我市规费上限之前,暂按人工费加上机械费为基数的25%计取。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本建价发(2007)2号文件规定执行。编制概算也按此规定执行。
2.总承包服务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条款并明确服务范围。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 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取,不再计取保管费。
3.按照全省统一口径,从明年1月1日起,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区为3.477%;县镇为3.413%;其它地区为3.284% 。
4.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基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措施费清单中,按“项”列出清单,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投报;如未列清单,可按现场签证,分别套相关定额子目进行结算。
5.使用修缮定额编制清单时,执行修缮定额项目编码。
6.绿化定额里栽植过程中浇水,除花坛栽培考虑十天以内浇水外,其余均考虑一次浇水。超过部分执行养护管理的浇水子目。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