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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0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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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06]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保障建筑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和实际,为规范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是经省政府批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该审批项目是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障。因此,劳保费的计取在建筑工程中属于规费,视为强制性费用,在招投标中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二、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生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从2006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劳保费用应严格按照《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施工企业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不得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各造价咨询单位在审理工程预结算时应严格查验《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是否通过年检,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追查到底,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外阜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工程,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未办理证书的,不准计取劳保费用,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支付劳保费。
四、严禁并立即纠正个别市(州)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劳保费计取方法及程序,缴纳、管理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在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对劳保费金额需单独计取,并明确拨付时间及拨付办法。
望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述有关规定,并于四月末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报省建设厅。
吉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