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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住建发[2012]124号 关于明确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费来源的通知
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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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费来源的通知
辽市住建发[2012]124号
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地税部门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按照工程造价的2%定率征收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费。经同省住建厅协商,市住建委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住建厅和财政厅核发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社会保障费所包含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作为建筑安装费用的组成部分,已经被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二、有关部门定率征收的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持实际发生的缴费凭证,由建设单位实报实销。
三、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