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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函[2006]35号 关于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取的通知

时间 2006-11-13

时间 417

吉建造函[2006]3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工程定额测定费做为政府规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的1‰计取,其中:省内一级施工企业、所有外埠施工企业直接上缴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定额测定费用于定额的编制及管理,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截留。因此,省建设厅重申,省内一级施工企业和所有外埠施工企业在吉林省境内施工,除省造价站书面委托授权的,均应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收取,否则省建设厅不予认可,望各地和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吉 林 省 建 设 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号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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