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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造价字[2011]4号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

时间 2011-11-08

时间 387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
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1]4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丹东地区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排污费按余土外运量计算,结算时按实际排污量计算。

2.按建筑面积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与主体配套的装饰、水、电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3.清单计价时应将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列入规费;定额计价时可单独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4.税金已按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进行调整。

5.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进行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各造价咨询企业、代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压低、审减计取标准,已由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其他咨询单位不得重复审核。

6.已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7.计取标准见附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表:

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

计取标准

计取基数

1

排污费

1.5 /m 3

余土、垃圾外运量

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 建筑工程 :1.8 /m 2

建筑面积

2. 烟囱、塔、仓类: 4.2%

3. 市政工程 :1.5%

4. 专业消防、空调通风 :2.3%

5. 专业装饰工程 : 2.3%

6. 其它工程: 1.5%

人工费+机械费

3

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 建筑工程 :2.5%

2. 市政工程 :1.5%

3. 其它工程 :1.5%

人工费+机械费

4

税金

3.477%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施工工程(含凤城市、东港市)

3.413%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镇内施工工程

3.284%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工程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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