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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市住建发[2012]36号 关于调整铁岭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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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岭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铁市住建发[2012]36号
各县(市)、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其他地区计取标准为3.284%。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铁岭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