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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08]8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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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08]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以来,我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同全国的物价指数一样,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仅以钢材为例:经测算,2008年三月份的钢材市场价格与2007年同期相比,平均每吨上涨约1700元,涨幅高达50%左右。其上涨幅度之大,是很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
合同中对价格风险范围和解决办法不加以约定,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责任。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超过了预期,一些建筑工程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做出明确约定,致使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双方工程结算发生争议。为公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2008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且合同中对材料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以工程中标价为基数,价差在10%以内(含10%)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10%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应就主要材料价差调整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投标人应考虑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六、跨年工程且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