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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住建发[2011]110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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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朝住建发[2011]11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计征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2月起,凡在市区(含县级市)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8%;在县城、镇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1%;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28%。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