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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住建发[2011]158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1-11-08

时间 370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辽市住建发[2011]158

 

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对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税金计取标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其它地区计取标准为3.284%

本标准自201121日起执行。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文章来源: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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