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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14]15号 关于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4-07-22

时间 1040

吉建造[2014]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吉林省建筑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规划》(吉政办发[2013]51号)和《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建筑、市政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我省现行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基数,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1.5%。 

        五、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2日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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