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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办发〔2009〕第16号 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1-06-15

时间 606



宁建办发〔2009〕第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与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均为我区现阶段正式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清单报价的依据。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

(三)采用两种计价方式都应遵守以下原则:

为保证工程造价和招标控制价的科学合理,凡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工程类别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工程类别。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等内容,应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以黑体字标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未列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列项。

第九条 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为工程造价咨询人。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须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保证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第十三条 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保证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表述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具有与其资质相应的取费资质证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确定新增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清单的措施项目统一增加以下内容:

(一)“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增加 “10.赶工措施”、“11.创优工程增加”和“12.特殊条件施工增加”三项内容;

(二)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三)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

(四)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五)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项目。

第十八条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第二十条 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估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费项目清单中列入住房公积金,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做如下调整,具体见附件。

“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增加 “数量”与“合价”列。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表格均增加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2)。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合理确定。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其各组成部分一并发给投标人,招标控制价不应随意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综合单价。

第二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降价或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降价或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上。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二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报价的风险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责任范围的,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责任、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以及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中综合单价确定的计算原则计算。

第三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外的,其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清单合价金额超过0.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不同的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分别列明保修金额和期满时限,建设单位应按到期的先后顺序及时分别支付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凡在我区开发销售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企业,须及时对软件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自治区相关计价依据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0

赶工措施

11

创优工程增加

12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

 

 

 

 

 

 

 


 

3.4其他项目清单列项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5 规费项目清单列项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1

工程排污费

2

安全生产监督费

3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费

 


 

                  材料暂估价格表                表-12-2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表-15-1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表-15-2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来源|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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