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造价头条,每日更新

了解行业动态,扩大行业视野

综合文件/费用计取文件 /

资讯详情

营建价发[2010]2号 关于转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 2010-12-31

时间 354

 

营口市造价管理处、市财政局建设科文件

营建价发[2010]2

 

关于转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建设建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辽建价发[2010]16号《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年终结算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按100%计取,但中标单位未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100%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无论是招标工程或直接承发包工程,工程结算时均不得高于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三、按规定土石方工程的挖、填、运,除税金、物价调节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外按规定费率的35%计取,但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报价,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应按规定调整,综合单价按投标人报价,不予调整。

四、建安工程中发生的理应由建设方承担的有关费用,如果约定由施工方转移支付的,可列入工程费中的其它项目费,该项费用并应进入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五、有关《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文件)执行方面的问题

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该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基期材料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材料价格信息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市场材料价格确定。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为5%

2.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的调整,应该以施工期间的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价格或信息网价格为报告期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基期材料价格相比差额超过约定的幅度应该进行调整;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变化超过±5%也应调整。且只调整超出或低于约定幅度的部分。

3.材料价格上涨时,如果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报价低于信息网价格或投标时的市场价格的,工程结算时,按基期材料价格和报告期材料价格相比进行调整材差。投标人的材料报价低于基期材料价格部分的材差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果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报价高于信息网价格或投标时的市场价格的,工程结算时,应该按照投标时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与报告期材料价格相比进行调整材差。投标人的材料报价高于基期材料价格部分的材差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材料价格下降时,应该按照投标时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与报告期材料价格相比进行调整材差。

六、安装工程发生土石方的挖、填、运执行土建定额,按建筑工程相应标准取费。

七、市政工程的管网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定额砼均按现场搅拌机搅拌,如果采用商品砼可换算(扣减搅拌机数量和80%人工工日)。

八、现浇砼柱、墙定额含量中的水泥砂浆1:2,实际采用不同砂浆标号可换算。

九、本文件适用于执行辽宁省2008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定额尚未结算的工程,已结算工程不予调整。

附: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击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