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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价发[2011]1号 关于转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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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造价管理处、财政局建设处文件
本建价发[2011]1号
关于转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0]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时,规费应依据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该单位的规费计取标准进行计取。竣工结算时,规费也应依据此标准进行结算。
本年度未核定规费标准的,规费执行最低标准,即:“五险一金”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的1.8%计取;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本建价发(2007)2号文件规定计取。 投标中未计取规费的,结算时也不予考虑。
规费中“工程定额测定费”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
2、补充单位估价表应按照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制度>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8号)的规定程序及表格编制,在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供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对于已完的工程,消耗量测算资料应由现场监理及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3、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喷砂除锈”项目,定额原单位为:100Kg,现勘误为:吨。“外墙聚苯乙烯保温”8-225、226项目,基价分别勘误为2588.91元、747.90元,具体详见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清单计价”勘误栏目。
附:《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0]16号)(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